站在方法论的角度而论,提升法治实践中的民意含量,需要建立更为客观的民意倾听机制,利益集团表达利益不是问题,重要的是给予所有的利益集团以相对均衡的表达机会;仅仅有听证、陪审、人民代表这样的名称也是不够的,而需要在让这些方法充分反映不同意见方面让人感到心悦诚服才行;法治中的民意含量不只是一种声音,而更应该变成可承诺的目标、可辩论的标准、可检验的过程、可评估的结果,而这些工作不能只由权力掌握者与推行者自说自话,而应该有更多的第三方与第四方的声音与专业测量。
我上一世纪八十年代的大学专业训练是法律,那个时候就尝试用社会学的方法去研究法律的由来与作用方式。研究生时代曾经进行法律的公众信念基础、法律中民意含量的可测量性与法律的信息学基础。到后来我在中国的专业民意研究领域创业,逐渐探索在各级政府政策制定前的民意检验模式、行政实践中的公众满意度探索、公共政策与公共预算项目的社会成效评价,这些实践在逐渐扩展,并在现在倡导的政府工作第三方评估与扩大法治民意基础的政策倡导中正在找到更大的发展空间,在一定程度上提供了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意反映机制的实践场,让专业、民主、法治的能量与精神有了创新发展的机会。而在公共机构中的倾听民声金铃奖的获奖者的实践,则是对此最好的佐证。